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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发现有质量瑕疵怎么办?来看法院这一典型案例

  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个涉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以提醒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消费环境。

  2019年,刘某1、刘某2购买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装修商品房一套,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顶棚应在客餐厅、玄关、主卧安装嵌入式筒灯。2020年7月,涉案房屋所在项目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客、餐厅位置未安装嵌入式筒灯。刘某1、刘某2与涉案房屋物业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楼记录表》记载涉案房屋存在主卧、老人房木地板多处软榻起灰、公卫右墙垂直度误差6毫米、公卫木门下侧缝隙大于15毫米、老人房木门与下框缝隙9毫米等质量瑕疵问题。刘某1、刘某2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安装客餐厅嵌入式筒灯或者向其支付3000元,且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进行整改(或向其支付维修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涉案房屋客、餐厅位置安装嵌入式筒灯,应承担维修整改义务,但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且购房合同对嵌入式筒灯安装的标准、数量、布线方式等均未作出约定,维修整改面临标准不确定的问题,极易因此再次引发讼争。故综合实际情况,酌定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刘某1、刘某2赔偿维修整改费用2000元作为补偿。涉案房屋存在多处质量瑕疵问题,不符合《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具体规定,应由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参照上述标准予以整改,故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补偿费用2000元,一个月内参照规定对涉案房屋瑕疵进行整改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表示,在商品房消费领域,开发商除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外,还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交付房屋,承担交付房屋的瑕疵担保义务。现实中,尽管开发商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其对于不影响居住的房屋瑕疵,仍负有维修、整改的合同义务。本案判决旨在警醒房地产开发商诚信经营,重视房屋的质量问题,避免房屋交付质量瑕疵的通病,促进商品房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韩梦霖)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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