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贪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并不高,东部沿海某省一村干部直接将集体经济账户200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并未经任何“技术处理”
◇发生农村集体经济“蝇贪蚁腐”的区域,多存在乡镇党委主体责任不到位、村干部相互监督弱化、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监管合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赵宇飞 胡旭 马剑
拍“蝇”商海春图/本刊
持续壮大的农村集体经济,已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研了解到,个别乡村干部将农村集体经济视为“唐僧肉”,产生基层贪腐行为,呈现“贪腐手法简单却能轻易得手”“涉案金额不大但频次高、时间长”等特点。
基层干部和专家反映,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生“蝇贪蚁腐”的背后,是乡镇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村干部相互监督弱化、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监管合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可紧扣此类腐败案件特点,强化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监督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严的基调、采取严的措施大力整治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强保障。
手段简单却能屡屡得手
本刊记者梳理各地查处的案件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贪腐呈“散点多发”状态,既有贪腐分子巧借名目谋取私利,也有直接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多起案件贪腐手段简单却能屡屡得手,涉案金额普遍不大但频次高、时间长。
巧借名目谋取私利。西部某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反映,当地一名村干部以劳务费等形式瓜分集体经济组织盈利,村干部人均“管理费”高达村民人均分红的25倍;东北某县一名村干部伪造30多名低收入农户入股专业合作社的虚假协议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归个人使用;西南某省一位省直机关干部一边协调扶贫资金为农村修建公路,一边捞取好处,以“零租金”经营180多亩集体土地,还在村集体宅基地上建成“私人府邸”。
直接侵吞农村集体资产。东北某县级市一名村干部将防返贫和插花扶贫户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违规转入村集体公司支付债务;西部某县一名村干部在土建等项目中“吃回扣”,把项目直接分包给自己亲戚;中部某省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反映,一位村干部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贪腐手法简单,却能轻易得手,涉案金额普遍不大,但频次高、时间长。”多名基层办案人员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类似感受。
多位纪检监察干部表示,集体经济贪腐大多体现在挪用侵占、收受贿赂、套取资金、优亲厚友方面,作案手段“技术含量”并不高,东部沿海某省一村干部直接将集体经济账户200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并未经任何“技术处理”。
“集体经济地域差别明显,有的地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过亿元,贪腐金额动辄数百万元,但大部分集体经济腐败案件有‘小额高频持续’特点。”基层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比如西部某市一位村支书从2017年起就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从专项资金中套取资金,累计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直到2022年2月被采取留置措施。
多重诱因
记者调研了解到,发生农村集体经济“蝇贪蚁腐”的区域,多存在乡镇党委主体责任不到位、村干部相互监督弱化、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监管合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一些乡镇党委对村级“一把手”监督不足。“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主要由乡镇党委、纪委及职能部门承担,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乡镇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西部某市一位纪检干部介绍,在部分出现农村集体经济腐败案件的乡镇,个别乡镇干部认为村干部只要能完成上级指标、妥善处置基层矛盾就好,对村级“一把手”监督少。
村干部相互监督弱化。近年来一些农村实行党务、村务、集体经济负责人“一肩挑”,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一方面加强了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领导,另一方面基层党组织、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相互监督亟待加强。
村“两委”负责人兼任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后职权更大,受地域、人情、宗族、利益等复杂因素影响,一些村级纪检委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员存在不敢、不常监督“一把手”的情况,主动发现的问题线索很少。
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不足。东部某省一位纪检干部说,分析出现“蝇贪蚁腐”现象的村情发现,一些村民由于多种原因,对村干部腐败行为默许纵容;有的农村留守老人较多,对村务不了解不关心,对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无力评判;还有村民因为有“宗族利益”等方面顾虑,不愿为查案举证。
“在合作经营、投资交易等较为复杂的市场化管理环节,村民监督能力不足。”多名办案人员认为,也有些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高,但参与能力不足,监督效果不佳。
多方共管的监管合力尚未形成。“农村接收的帮扶资金来自多个条线、主体,一个条线投的钱自己管不好,其他条线不可能去管。”中部某省一位纪检干部介绍,实践中一些地方涉农部门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关注较多,但对项目运行资金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且多方共管的合力尚未形成。
紧扣特点强化监管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贪腐现象,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建议,紧扣此类腐败案件特点和暴露出的问题,推出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把好选人用人育人关。“全面遏制农村集体经济腐败,从根本上要依靠党的领导,将县区级党委、乡镇党委、农村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好。”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执行院长丁光飞认为,村级“一把手”在农村“位微权重”,选对人、用对人是重中之重。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在选用村级干部时着重考察其政治素质,注重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发挥好县乡监督职能,对重点农村全面实施“提级监督”。当前,一些省市已开展“提级监督”试点工作,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对重点农村由‘乡镇一级监督’提级到‘区县一级监督’,通过扩大级差,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乡土社会的人情干扰,有利于推动基层监督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专门研究城乡基层治理的四川省委党校教授吴晓燕说。
完善制度建设,破解村级纪检委员监督难题。基层纪检干部建议,可考虑增加村级纪检委员在人财物上的独立性,发挥基层监督治理中的“哨兵”作用。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建议,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取酬方面制定更加清晰的政策,在保护基层干部的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提升监督能力,形成监督合力。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等专家建议,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开展分析研判、集中会商,并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责任的监督检查。同时,纪委监委、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可组成联合工作专班,对问题突出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社开展专项审计,变纪委监委“单打独斗”为多部门“集团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