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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公益诉讼案开庭

  新华网重庆4月1日电(韩梦霖)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分别诉吴某刚非法捕捞长江鲟,吴某刚、刘某、蒋某某、谢某岐、章某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吴某刚与吴某、谢某波、刘某全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等5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长江鲟为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更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鲟的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故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检方认为,吴某刚等8名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杀害、食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及其他长江水生生物,严重破坏了长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职权向重庆五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43750元,按《鉴定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合计10000元。

  当天上午,案涉各方围绕生态破坏事实是否成立,《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及其确定的生态损害损失是否合理,各被告是否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同时,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法庭主持调解,其中非法买卖长江野生鱼的三案被告吴某、谢某波和刘某全深刻认识到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吴某赔偿35053元,谢某波赔偿26102元,刘某全赔偿70842元,均用于增殖放流成鱼、幼鱼进行生态修复,并分别承担2000元鉴定费。三被告均当庭将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余两案将经法院进一步审理后择期宣判。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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