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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垂钓者成为长江生态保护志愿者

  2月24日,涪陵区钓鱼运动协会和涪陵区游泳运动协会在长江边开展“垂钓者增殖放流”活动。

  涪陵区检察院为涪陵区钓协、泳协会员颁发“人文生态检察联络员聘书”。(受访者供图)

  2月24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即将一周年之际,在重庆禁钓期前夕,涪陵区长江边,举行了一场意义特殊的增殖放流活动。

  与以往增殖放流活动主体多为政府相关部门不同,这次活动的主角是涪陵区钓鱼运动协会和涪陵区游泳运动协会。

  “钓了几十年鱼,我还是第一次放鱼苗进长江。”涪陵区钓鱼运动协会会长龚步宁一边放鱼苗一边说。

  伴随这场“垂钓者增殖放流”活动,涪陵区检察院“人文生态检察制度”进入各方视野。

  “钓多少鱼补多少鱼”,以期实现生态修复“零破坏”

  “先放鱼增殖,再合法垂钓休闲,这种方式我们举双手赞成。”涪陵区游泳运动协会副会长丁季平坦言,最初涪陵区检察院联系涪陵区钓鱼运动协会时,他们还颇为不解,但知道来意后,大家一致表示支持。

  原来,涪陵区检察院2月10日下发《关于建立人文生态检察制度的通知》,正式建立起人文生态检察制度。这一制度重要一环,就是与垂钓、游泳等民间社会团体共同建立长江生态环境预防协作机制,倡导社会团体每年年初提前预测各自合法活动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据此通过增殖放流、补种树苗等方式提前开展生态修复,即“钓多少鱼补多少鱼”,以期实现生态修复“零破坏”。

  “能够为长江生态修复作出贡献,也是我们这些民间垂钓爱好者的责任。”龚步宁感慨,涪陵辖区内长江流程77公里,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18条,垂钓文化土壤深厚并延续数千年,但不知从何时起他发现长江已基本“无鱼可钓”了。所以,尽管他们协会早已不在自然水域垂钓,但当涪陵区检察院邀请钓鱼协会共同在长江增殖放流时,龚步宁没有任何迟疑。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合法、合规地发展垂钓文化,我们非常赞同。”作为此次增殖放流组织者之一,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研员刘顺科表示,长江十年禁渔以来,非法捕捞还是一定程度存在,在今年禁钓期前出台这种制度有现实意义。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涪陵区钓协、泳协会员还接受了涪陵区检察院颁发的“人文生态检察联络员聘书”,正式成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民间志愿者力量。

  “从垂钓者到长江生态保护志愿者,我们今后有了双重身份。”捧着证书的龚步宁表示,垂钓者其实最清楚哪些地方容易非法捕捞,他们协会今后会与相关主管部门一道守护长江生态。

  注重人文情怀不是放松打击危害生态犯罪

  “在坚持打击非法捕捞的同时,将可能实施犯罪的因素、污染环境的因素转化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有生力量,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重点。”涪陵区检察院检察长田远未表示,倡导社会团体将生态修复由“事后补救”改为“事前增殖”的人文生态检察制度,由此而来。

  “嗨,我是一条生活在美丽长江里的小鱼,在这里生活着我的家人们。劝君不捕江里鱼,万千鱼仔在腹中!”这是放流活动参与者当天收到的温馨短信。根据涪陵区检察院去年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协议,通信运营商会向在江边停留超过30分钟以上的群众发送温馨提示短信。

  这是涪陵区人文生态检察制度的另一项创新。

  事实上,这项制度囊括了7大类十几项具体机制创新,其宗旨是联合公安、渔政等相关部门一道,构建行政、司法一体的长江生态保护格局。

  根据这个制度,涪陵区检察院与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签订建立信息化共享机制,共享“渔政AI预警处理系统”,通过人工智能识别摄像头等对可能的违法行为提前预警劝诫,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拍摄留证。

  同时,涪陵区检察院还与涪陵区公安局签订建立信息化共享机制,依托110可视化监督平台,共享区公安局关于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等“每日警情”信息。

  由此,一个跨多部门协作的,对长江水面、水中、水下的系统性保护预警机制初步建立。

  “此前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仍然公开在渔具店出售,需要从源头进行综合治理。”涪陵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主任李姣表示,人文生态保护绝不意味着放松打击危害生态犯罪。

  为打击非法捕捞的源头,涪陵区检察院与涪陵区农业农村委签订协作机制,对市场销售禁用钓具、工具等商户加大联合巡查力度,涉嫌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涪陵区检察院还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河长+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打通梗阻与各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水资源、林草资源行政处罚等大数据,形成长江大保护信息化格局。

  此外,涪陵区人文生态检察制度还包括探索建立长江生态环境检校协作机制,健全完善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长江生态环境“一案双查”机制、长江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机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机制等。

  “刚柔相济”凝聚长江生态保护合力

  涪陵区检察院在人文生态检察制度正式实施之前,就进行了前期试点,许多机制已在运行中。

  2月23日中午,涪陵区检察院通过与渔政部门共享的“渔政AI预警处理系统”,第一时间发现5人在长江干流用可视化锚鱼设备非法捕捞,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同步行动,全程在实时视频预警系统引导下,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且人赃俱获。

  第二天,涪陵区公安局商请涪陵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这一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对案件的证据收集、主观故意、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目前这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我们首先立足于严格打击危害生态犯罪,就像禁钓期绝对禁止垂钓一样。既要有人文温度,也要有法律的刚性。”涪陵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副主任宗钰乔表示。

  涪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庄永东表示,人文生态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探索“监督阵地再前移、司法修复更有效、社会治理再提升”的重要探索,未来还将发挥更大作用。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洪表示,民间垂钓行为会与法律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如何将法治与人文深度融合在一起,涪陵区检察院创新出台人文生态检察制度给出了答案。有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被法律制裁后很难有效事后修复生态环境,涪陵区检察院将事后修复变为事前增殖,很有意义和价值。

  市检察三分院副检察长黄常明表示,法律宣传也需结合人文特点和生活习惯,便于人们接受理解。人文生态检察制度是继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之后的又一重要制度探索,这一制度抓住了关键节点,从小处着手,从长远着眼,引导群众树立不能竭泽而渔的理念,很好地将休闲活动和环保意识、传统垂钓文化和环境保护法律文化相融合,最终达到法律宣传教育和长江生态保护的目的。接下来,市检察三分院将在辖区范围内大力推广,确保这项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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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垂钓的相关规定

  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重庆已划定的禁钓区有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分别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县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奉节县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所有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可以休闲垂钓:除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记者陈波整理)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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