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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20%以内不扣分了 4月1日起还有这些变化

  记者25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公安部单独制定记分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为保证部门规章顺利实施,公安部加强部署,组织修订配套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等,确保新规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公安部交管局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处长陈东介绍,“这次出台的记分办法增加了9分这一档,将原来记12分的准驾不符、大中型客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降为9分,主要考虑的是,这些违法行为与还记12分的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这些违法行为,对于安全、畅通的影响有一定差别,为了给驾驶人一个缓冲期,警示其记分即将达到满分,督促其安全文明驾驶,所以增加了9分这一档。”

  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陈东表示,“这样既能够鼓励驾驶人主动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同时也能够让主动学习教育、自觉守法的驾驶人,减少可能因为记分达到满分,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带来的不便。”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新闻链接

  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同时,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二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等

  不记分

  新规中明确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规定时速记3分。同时超速规定放宽,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记分,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记分减少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4.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5.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2分)

  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3分)

  6.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分)

  7.针对9座及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以及大型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12分降为9分)

  记分增加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2分升为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2分升为3分)

  3.高速路段违法停车的

  (6分升为9分)

  4.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记12分)

编辑: 朱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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