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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础研究 新版《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实施

  新华网重庆3月1日电(韩梦霖)3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广泛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造活力,完善制度保障,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施行已逾十年,部分条款难以适应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新要求。”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重庆市科技创新整体水平还不够高,短板和“痛点”仍较突出,在重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原创成果、影响力大的科创平台等几个方面还存在欠缺。立足新的发展阶段,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对重庆市科技创新制度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从立法层面积极回应了重庆市科技创新的制度需求。作为重庆市科技创新领域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科技创新制度建设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修订后的《条例》共71条,分为十章,包括总则、科技创新活动、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承载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科技创新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着眼于完善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加强基础研究源头供给、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明确承载区功能定位等七个方面。

  《条例》新增了“基础研究”相关规定,强化基础研究的战略性和引导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推进原创性、颠覆性和交叉融合创新,激励创造更多“从0到1”的原创成果,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重庆市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发展基础研究的职能职责,强调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建立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等,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基础研究多元投入。

  此外,《条例》针对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突出等问题,新增“企业科技创新”专章,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条例》还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为重庆市科研院所发展提供新路径。明确了科研机构发展的市场化导向,鼓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向,探索灵活的体制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催生更多市场化科技成果。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科技局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破除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的质量效率,聚焦关键重点、明确科技创新主攻领域,助推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科技创新,更好地支撑引领新时代重庆高质量发展。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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