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2月15日电(韩梦霖)12月14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9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养犬的需求不断增长,犬只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给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安全隐患,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张山介绍,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了养犬管理职责,明确了每户限养数量、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制度、犬只个体识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等制度设计。
重点一:养犬人应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条例完善了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规定,明确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城乡养犬登记相关材料,并明确由重庆市公安机关牵头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养犬登记流程,完善养犬管理档案,实现犬只免疫、登记、注销全过程管理。
重点二: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
条例进一步对犬只饲养种类、数量作出限制,明确养犬人不得饲养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同时,条例设定了饲养禁养犬种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重点三:城市建成区个人养犬一户最多只能养两只
条例第四条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条例同样也设定了超限饲养犬只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为了强化犬只追溯管理,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重点四:户外活动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
条例对养犬的行为规范也进行了细化,如明确了犬只伤人预防、控制和处置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如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等;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
重点五:饲养过程中死亡的犬只不得随意丢弃
张山表示,此次通过的条例细化了犬只无害化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也是此次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规范了犬只经营行为,从经营犬只集贸市场等防疫条件、犬只诊疗机构资质、出售运输犬只附有检疫证明、已售犬只基本信息记录、经营犬只染疫处理等各环节强化犬只源头管理。
为了妥善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条例明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对认领、领养、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重点六:违反条例规定可能被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条例按照立法权限,针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依法登记、故意损坏电子标识、犬只伤人以及违反养犬禁止性行为规定等情形新设了罚款、没收等法律责任。如: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此外,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