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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水质应向用水人公开

  近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重庆高层建筑多,二次供水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条例》设专章对二次供水进行规范,鼓励居民小区将现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并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将水质检测结果报所在地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向用水人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立足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条例》以充分保障用水安全为出发点,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面,鼓励建设单位将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是二次供水维管方面,要求居民小区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后,应当交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三是卫生管理方面,压实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和对各类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供水。

  针对停水问题,《条例》对应急供水作出了规定,提出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应急供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条例》还明确了偷水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用水人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的、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供水的,将被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水费,并处应当补交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 颜若雯 实习生 徐梓洁)

编辑: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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