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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

  7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部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五花八门,引起社会不满,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条例》时介绍,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分章,采取小切口的方式,有几条立几条,共34条。

  《条例》规定,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

  《条例》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规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为了防止“任性”更名,《条例》规定了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

  《条例》特别规范了地名的使用。要求“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必须使用标准地名。(记者 颜若雯 实习生 徐梓洁)

编辑: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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