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经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綦江区某矿业公司发出公益保护诉前禁止令,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砂石来料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我市发出的首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
今年4月,綦江区检察院在专项巡察过程中发现,该区某矿业公司怠于修复受损矿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至市检察院第五分院。
经初步调查,该矿业公司采矿许可于2020年到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多次催促该公司进行地块生态环境修复,该公司均以正在拟定设计方案为由,未开展实际修复。
“现场大量砂石、石粉裸露堆放,加工区域粉尘四处飞散,连眼睛都不敢睁开。”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取证,该公司不仅没有修复原来的受损环境,还利用待修复地块从事砂石来料加工,对周边环境造成了进一步污染。
为避免生态环境持续受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随即向法院申请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责令采矿企业立即停止在矿区原址上从事来料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收到申请后,重庆五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并认真听取被申请人意见。
经审查,重庆五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并赶赴被申请人生产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经法官释法明理后,被申请人当即断水断电,承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据介绍,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和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这种诉前禁止令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预防性司法,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职能的有益尝试。”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四部主任王启勇表示。
记者 周松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