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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无故调岗 被迫辞职 单位应给予补偿

  周女士原本在一家妇产医院工作,岗位为月嫂。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周女士继续作为月嫂在该医院工作。后来,医院方向周女士寄送了《关于岗位调整的函》,将她的岗位从月子中心调整至公司,并取消月嫂相关待遇。

  周女士认为,调岗无合理理由,未与其协商,要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此后医院未再另行安排周女士工作,周女士遂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要求医院支付欠付工资、2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后,医院不服,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调整周女士的工作岗位没有事先和周协商,且在月嫂岗位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未对“实际经营需要”事由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为周女士明确新的工作岗位,缺乏调岗的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法判决由医院向周女士支付欠付工资、2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医院方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一中法院,该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人岗相宜”原则,提供的工作地点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稳定性,以便于劳动者发挥其专业和特长,同时兼顾就业的便捷性,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用人单位创造最大效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仅以调岗为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并相应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若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等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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