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男职工护理假增加至20天(原为15天),且男方可与女方“共享”护理假,即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
删除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1997年通过,后经过两次修正、三次修订。《决定》共二十条,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作修改。
首先,《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政策。“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3个子女。”黎藜说。
其次,《决定》还新增一项内容——已经生育3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奖励和惩罚两种经济手段一直并用,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黎藜解读,此次修法之后,惩罚手段不再使用,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了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其他规定。
男职工护理假延长至20天
此次修法还有一个亮点,即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且安排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首先,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要求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且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相较过去,男职工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
其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而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要求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
此外,《决定》还新增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支持措施,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决定》还要求,政府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要求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