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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因自身疾病死亡,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车方全责,伤者在定残后打官司索赔期间因自身疾病死亡,残疾赔偿金该怎么赔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为定型化赔偿,至受害人起诉时其生存年限具有不确定性,受害人起诉后其赔偿权利已经相对固定,不因受害人是否在诉讼中死亡而发生变化。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律师 受访者 图)

  2019年8月2日上午,毛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南川区境内时,碾压行人罗某,造成罗某左小腿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南川区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毛某负全部责任,罗某无责。2019年10月,经南川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罗某伤残等级为6级伤残。

  2019年11月,罗某委托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资深律师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向法院起诉索赔。

  遗憾的是,2020年2月,罗某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

  巴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罗某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因自身疾病死亡,赔偿年限如何计算?

  原告的代理律师杨振雨认为,罗某在交通事故定残后诉讼中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定型化赔偿,不因其在诉讼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发生变化,根据罗某定残时年龄已满68周岁,即因赔付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为定型化赔偿,不因受害人是否在诉讼中死亡而发生变化。因此,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原因和根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该损失是固定的,不因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定残之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本案中,罗某起诉前已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即罗某因受到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已经确定。罗某在案件诉讼中死亡,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罗某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由此也不影响按照法定计算方式对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罗某定残后在诉讼中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实际生存年限计算。

  巴南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代理人杨振雨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为定型化赔偿,至受害人起诉时其生存年限具有不确定性,受害人起诉后其赔偿权利已经相对固定,不因受害人是否在诉讼中死亡而发生变化。罗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伤残等级在起诉后、其死亡前已经确定,据此提出请求赔偿的损失是固定和明确的,保险公司称罗某已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实际生存时间予以计算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以采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五中法院提起了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残疾赔偿金计算12年认定错误。罗某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或者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确定,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生存年限计算残疾赔偿年限。重庆市五中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即已被固定下来。如果以诉讼期间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来决定残疾赔偿金,则诉讼期间的长短可能决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多少。比如:同样是伤残评定后一年死亡的,诉讼在伤残评定后一年之内审结,则判决生效后,受害人可以获得20年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诉讼期间超过一年,则受害人只获得从伤残评定之日至实际死亡之日这段时间的残疾赔偿金,这种情况不符合立法的原意与立法精神。(唐中明)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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