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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保险行业、道路运输行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统筹”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道路货运公司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车主反映,通过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正常得到赔偿,甚至部分安全统筹公司已经失去联系。为保障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车主对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助力减少纠纷隐患、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协同推进川渝两地保险业、交通运输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5月26日,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重庆市道路运输协会、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发布提示。

  一、“安全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监管。

  安全统筹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安全统筹公司缺乏专业监管,相关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

  安全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从目前关于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

  安全统筹缴费容易赔付难,并非正规保险业务。安全统筹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理赔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安全统筹不能替代车辆保险,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机动车辆,以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禁止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参与安全统筹业务,欢迎大家监督。

  因此,为了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处购买车辆保险。若对保险合同有疑问的,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编辑: 朱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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