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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4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了《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乘客乘车规定等。其中,遇到不打表计费、不出具客运票据、强行拼车等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管理工作。

  据了解,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召和站点租乘等方式。其中,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遵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计价、派单等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电召服务信息实施动态监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应当与市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的巡游出租汽车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实时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信息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管理办法》提到,乘客租乘巡游出租汽车应当遵守规定。例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或者污损车内物品;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等。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管理办法》也提到,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包括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等情形。(记者 崔曜)

编辑: 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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