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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9月起实施 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

  地名,见证时代变迁,承载文化记忆。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地名命名更名、使用管理要合理依法,不能再‘任性’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李媛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共34条,不再分章,采取小切口的方式,对加强地名命名更名、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如,《条例》规定了地名的不同种类,将集镇、自然村(寨)、广场、道、开发区、园区名称纳入地名范围进行管理;明确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类别属性;授权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规范。同时,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按照《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地名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编制相关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工作期限。

  《条例》明确了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批准、废名、备案以及公告程序。为防止“任性”更名,《条例》规定,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名标志。

  《条例》还明确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有关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与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开展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华表示,将不断加强地名文化的挖掘、宣传和保护。下一步,民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着力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分级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深入挖掘地名文化资源,创新地名文化传播形式,讲好重庆地名故事,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守护乡愁记忆。 

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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