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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8月25日,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岗,切实保障基本民生,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

  按照《通知》要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对象范围是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划型规定,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可电话咨询参保地的区县医保部门)。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是否需提出缓缴申请?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该项政策。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该负责人提醒,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记者 李珩)

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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