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条例在线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条例的核心条款和特色亮点,进行解读。
条例从慈善组织运行、监管、发展三方面予以规范
慈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离不开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补齐治理短板。
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明确民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在慈善工作中的职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推进慈善工作的合力。
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直接影响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条例围绕支持、引导、规范慈善组织发展,从慈善组织运行、监管、发展等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或者认定,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强调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履行其内部治理、慈善募捐与捐赠、项目管理、财产使用与管理、档案规范、信息公开等10项义务,提高慈善组织的规范度和公信力。
条例明确,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备案的监督管理,并重点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组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发展。
规范慈善活动载体形式 激发慈善感召力
《慈善法》有关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的规定已较为具体、详尽,条例从实践需要出发,对有关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规范互联网慈善活动。条例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规范引导个人求助行为。限定个人求助的条件是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的需要;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并明确了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事实欺骗、诱导他人捐赠的法律责任;压实平台责任,明确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负有核实、风险防范提示、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置责任,压缩虚假个人求助的生存空间。
补齐应急慈善短板。明确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需求信息,依法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时公开慈善捐赠款物的募捐、接受和使用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有序的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
完善慈善促进支持举措 凝聚慈善向心力
为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条例细化完善了有关促进措施。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条例在《慈善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大慈善捐赠税费减免政策宣传,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明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形。
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明确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重庆慈善周”,相关部门、单位和慈善组织应当集中开展慈善宣传;规定开展“重庆慈善奖”表彰,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加强村(社区)慈善工作。着眼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条例明确,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村(社区)慈善捐助站点,发展村(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者、村(社区)志愿者、村(社区)社会组织合作实施慈善项目,探索发挥慈善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加强慈善人才供给。条例明确,支持慈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加强院校教育、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慈善组织合作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基地,提升职业吸引力。
加强社会激励。为了体现对行善者的激励和关怀,条例明确,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和录用参与慈善活动并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 (记者 伊永军 赵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