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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主播擅自停播并转移粉丝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涌现出许多新工作、新岗位,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合作关系和劳动模式。视频主播,便是现在一种新兴工作,但是当出现争议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擅自停播造成公司损失的合同纠纷案。被告小诺(化名)同原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接受该传媒公司工作安排,在抖音平台当主播。

  后来,小诺擅自停止工作,并将粉丝转移到自己另行注册的账号下。某传媒公司在与其沟通无果后,将小诺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小诺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约3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小诺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驳回小诺的反诉请求。

  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日,被告小诺与原告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演艺合作合同》,合同内对被告直播时长及违约金进行约定。

  2021年7月,被告擅自停播8天,即从2021年8月直播11天后就一直停播至起诉之日。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终止。被告擅自停止演艺活动两次,停播38天,同时在其自行注册的两个账号上分别发布作品及有转移粉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数额问题,结合原告的停播损失、运营成本,被告不交出账号、转移粉丝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在此提醒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则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要误以为互联网直播行业更加自由,从而导致自己背上法律责任。

  同时各公司和网络平台也要加强自我监管、规范运营,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戴东妤 程行)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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