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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将每年9月5日所在周设为“重庆慈善周”

  6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味着我市拟通过地方立法方式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捐赠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要求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或者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个人向社会求助也要公开受助款用途。

  慈善组织要健全费用支出和管理等制度

  据了解,《草案》共30条,遵循“小切口”立法要求,不分章节。

  《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项目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费用支出和管理、剩余资产处置等各项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慈善组织还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的专门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

  《草案》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发展。

  个人向社会求助要公开受助款用途

  《草案》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草案》特别规范了捐赠性经营活动,对“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要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或者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还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如果需要变更用途,需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则要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

  拟设立“重庆慈善周”

  为培养慈善从业人员,《草案》提出,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慈善组织合作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基地。

  《草案》还提出,将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确定为“重庆慈善周”。

  记者 颜若雯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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