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重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分别为2100元/月、2000元/月,比原标准提高了300元。
据介绍,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重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的主要因素,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国家人社部批准,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比原标准1800元/月和1700元/月提高了300元。
其中,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