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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变陌路,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生母与继父刚刚离婚,继父又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二人之间的父女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到底能否被解除?

  案情回顾

  时间回到三十多年前,单亲妈妈雷某独自带着年仅8岁的女儿生活。1988年,雷某与男子杨某结婚,并带着女儿和杨某一起居住生活。杨某作为继父,对继女也进行了应有的抚养教育。

  1998年,杨某与雷某夫妻关系出现裂痕,雷某便带着女儿前往浙江发展,从此杨某与雷某分居,双方往来甚少,杨某和继女之间的感情也因此逐渐淡化。2021年,杨某已66岁。分居达二十多年的两人认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无必要,遂通过诉讼离了婚。

  离婚后,杨某与继女之间双方本无血缘关系,加上多年互无联系,原本淡化的继父女关系,现在更是形同虚设。杨某也表示,自己无意千里迢迢去找继女要赡养费。然而,杨某不久后在办理低保手续时被告知,其虽然离婚,但仍有一名子女,不符合办理条件。

  原来,杨某和女儿虽系继父女,但双方为“拟制血亲”,在法律上仍视为亲生父女关系。左右为难的杨某为结束这种尴尬的局面,将继女告上法庭,诉请解除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为姻亲关系。对于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当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淡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遂判决准许解除原被告双方继父女关系。

  同时,法院综合双方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原因、有无过错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杨某5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于近日生效。

  案件宣判后,为让杨某以后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承办法官积极与当地司法所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协调帮助杨某办理低保手续。

  法官说法

  生活中,大多数继父母、子女关系,都是伴随着父母再婚关系而存续与解除。“不明不白地开始,稀里糊涂地结束”,往往是涉及到赡养、继承时,人们才意识到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含义。

  在今年新实施的《民法典》中,法律规定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能否协议或诉讼解除未予明确。对此,法院认为,如果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或者有其他原因,可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关系。至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以结合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唐中明 闫洋)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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