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25日电(韩梦霖)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而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决定》还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在育儿假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与之前法规相比,以前只有女职工可以休育儿假,《决定》则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休育儿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说。
《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决定》还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规定单位支持婚检、孕检、产前医学检查,保障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决定》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给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在完善生育服务方面,《决定》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的避孕、节育等内容删除,取而代之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和婚前孕前保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服务,促进优生优育;并对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提出了要求。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加强婚前和孕前保健,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应当按规定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