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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商业险保费 小车司机要多赔几十万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的小车司机本以为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但因为车主只买了20万元的商业保险,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小车司机要自掏腰包赔偿61万余元,车主为之悔不当初,肇事小车司机为之卖房赔偿,闻者为之唏嘘

  案发当天,肇事方杨某驾驶其侄儿所有的小车沿南岸区海铜路从苏家坝往铜元局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苏家湾车站时,该车车前与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受害人康某接触,并造成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巡警认定事故的发生系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双方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康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杨某最初以为涉案车辆投保了商业险,自己不会赔偿。但经查询才发现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时仅投保了20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具体赔偿顺序为:首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即被告杨玲进行赔偿。本案扣除交强险应承担的各项赔偿费用外,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和肇事方杨某共计承担的金额为80余万元。因购买的商业险仅为20万元,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杨某自己承担。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肇事方杨某表示尽快将房屋出售,出售的房款赔偿受害人。

  承办法官提醒: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车辆和行人都应该养成遵守交规的习惯,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有时事故的发生确实难以避免,这时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足额的商业保险实际上是给驾驶员和行人建立了一道安全赔偿的防火强,在事故难以避免时,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损害赔偿,肇事方也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本案中,车主所购买的商业险保额仅有20万元,如果车主购买的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所有的赔偿责任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足以赔偿,肇事方也不需要卖房子以筹集赔偿款。保险金额20万元和保险金额100万元之间保险费用的差额只有区区不到3000元,此情此景真实令人叹息不止。(唐中明 罗远西 陈晓霞)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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