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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江津法院审结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获赔上千元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据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重庆首例性骚扰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民事案件。

  日前,市民张女士因病在江津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在医院住院的蒋某趁张某病中无力之机,通过抚摸身体等行为,对她进行性骚扰。张女士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侮辱,精神遭到严重打击,蒋某应当给予一定精神赔偿,遂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的行为表现多样,蒋某对张女士进行身体接触、抚摸等行为属于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张女士的个人意愿,侵犯了张女士的人格权,致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心理上承受压力,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破坏受害人感情上的安宁,张女士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后,蒋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蒋某补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拓展阅读

  民法典“禁止性骚扰条款”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不同的是,性骚扰的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且更多地体现为非暴力性,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等,后果以精神上的损害为主。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性骚扰受害者维权途径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所在单位投诉。然而,囿于性骚扰行为发生的环境一般较为私密,单位通常怠于履行防止、制止义务。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具有被动性且调查取证困难,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者维权之路往往困难重重。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置“禁止性骚扰条款”,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以及性骚扰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和用人单位反性骚扰的义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津法君说

  性骚扰是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民法典“禁止性骚扰条款”应运而生,为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津法君提醒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在受到侵害时绝不做“沉默的羔羊”,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同时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中明 尹梦帆)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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