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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每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巫山大昌国家湿地公园。(市林业局供图)

  6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生效施行。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重庆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和全国水资源战略储备库,湿地保护责任重大。

  实施《湿地保护法》对重庆有着怎样的意义?重庆将如何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加大湿地的保护与利用?对此,记者专访了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

  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湿地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将进一步补齐生态短板,实现湿地的保护修复。”市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主任曾丽告诉记者。

  事实上,在国家颁发《湿地保护法》之前,我市紧紧围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总体目标,已出台了《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实施《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完善《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

  “《湿地保护法》的施行,意味着我市将执行更严苛的湿地保护制度。”曾丽告诉记者。譬如,根据《湿地保护法》,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即每亩最高可罚666万余元。”曾丽补充道。

  《湿地保护法》还明确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换而言之,未来,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不仅要恢复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要处以高额罚款。”曾丽表示。

  此外,《湿地保护法》还对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确保我市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降低。

  湿地资源实现系统性保护

  目前,我市已建成湿地自然保护区10处、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1处、湿地公园26处、市级重要湿地3处。

  “根据《湿地保护法》,国家将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这是该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在曾丽看来,这将有利于湿地资源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湿地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农业、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湿地保护法》厘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部门间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曾丽告诉记者,此前与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不同法律法规中,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而《湿地保护法》施行后,将有利于发挥部门合力,推动湿地保护修复。

  根据《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我市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等进行分类保护。同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压实各区县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对湿地生态进行系统性保护。

  保护与利用“两不误”

  湿地资源既要保护,也要科学利用。《湿地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要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这一规定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将有利于我们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的协调统一。”曾丽说。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我市围绕“湿地+”,培育了湿地生态旅游、湿地民宿康养等湿地小微经济,走出了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初夏时节,梁平区竹山镇猎神村,一处处小微湿地波光粼粼、草木葱茏。这里曾是一片废弃的石膏矿区,近年来,当地启动“湿地+”生态修复模式,打造了一处处溪水潺潺、荷花亭亭、芦苇摇曳、鸟鸣蝶舞的生态小空间。如今,猎神村每年吸引各地游客上百万人次。

  “我们还将小微湿地与环境治理、有机产业等相结合,发展了莼菜、莲藕、慈姑、菱角等水生经济作物。”曾丽介绍,譬如,梁平区便探索实施了尾水提升工程,即在污水处理厂排水口下游打造小微湿地,通过栽种金鱼藻、苦草、菖蒲等水生植物,起到净化水质与美化环境的作用。

  接下来,我市还将在保护好湿地生态的同时,充分挖掘湿地资源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加快林业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价值转化。

  重庆日报记者 左黎韵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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