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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消费纠纷增加 法官提醒你这样“避坑”

  新华网重庆3月9日电(韩梦霖)3月9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李朝富多次从他处采购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罪部分另案处理中。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朝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重庆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2021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703件,同比增加368件,涉案标的约2870余万元。据重庆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员方剑磊介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中,呈现出涉网络消费纠纷增加、跨域纠纷案件数量上升等特点。

  重庆市一中法院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审查生产者、经营者信息和相应资格,深入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产品材质、执行标准、数量等重要信息,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特别是影响消费选择的信息,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此外,注意保留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交易快照、聊天记录、快递单、验货视频等。

  法官建议,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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