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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设渣场倾倒渣土 法院判限期清除

  6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近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通报一批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渝北法院环资庭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系全市首批设立环资庭的两个试点法院(渝北、万州)之一,集中审理一中院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2020年以来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633件,审结1610件。

  原告某开发建设公司负责管护重庆临空前沿科技城某地块外边坡等国有建设土地。2020年1月7日,吴某、雷某、苏某、张某彬在前述边坡非法经营渣场,按车收取倒渣费用。张某甲制定渣票,提供给向该渣场倒渣的车辆,以赚取差价。经认定,案涉土地总填方量为26649.8立方米。开发建设公司起诉要求上述人员清除案涉土地渣土。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擅自开设渣场后分工合作、制作渣票、组织渣土倾倒,不仅导致土地被污染,也妨碍权利人对其管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的经营者及挂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上述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限期清除渣土。

  该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渝北法院法官同时提醒,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需要处置。某些单位和个人瞄准这一“商机”,做起“无本买卖”,选取较为偏僻的地点,擅自开设渣场倾倒渣土等垃圾,这不仅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倾倒在农用地,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并造成大量毁坏的,还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面临牢狱之灾。(韩梦霖)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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