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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刘女士与冉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冉先生外出务工,刘女士留在家中照顾老人、孩子。2016年,刘女士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不能过度劳累且需终生服药。因刘女士无收入来源,仅有农村医保,故需要依靠在外务工的冉先生汇款维持正常生活和治疗。

  刘女士病后,冉先生向刘女士汇款的生活费从一开始的每月1500元,逐渐减少到每月500元、300元。2020年9月开始,冉先生未再给刘女士汇款。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冉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庭审中,冉先生辩称,自己在外务工挣钱不容易,而且还有年逾八旬的父亲需要赡养,原告诉求的金额过高,无法满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术后不能过度劳累,没有收入来源,后续还需定期复查、终生服药治疗,各项开支无法自行承担。冉先生现身体健康,有一定收入来源,但其亦有年迈的父亲要赡养。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后,酌情确定由冉先生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1000元。

  法官讲法典

  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基于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的,既是双方的义务,也是双方的权利,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本案中,双方结婚至今近30年,妻子遭受病痛折磨,作为丈夫理应给予妻子关心和安慰,不料等来的却是回避与冷漠,实属不该。男子虽有高龄老父需要赡养,在外务工挣钱亦不容易,但在妻子患病无经济来源、独自生活时,不仅应适当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关心、安慰,也应当在物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扶助,给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婚姻更加和睦美满,还可为子女树立榜样,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一场是缘分,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时,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渡过难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戴东妤)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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