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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24小时在岗,突发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日前,大足区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撤销《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的行政案件,死者张某某按照单位要求24小时在岗值班,期间不幸突发疾病死亡。张某某死后,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被张某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并重新认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张某某与某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该公司将张某某派遣至某敬老院从事炊事员工作。因疫情原因,某敬老院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全院4名工作人员实行轮换上班,轮班期间24小时在岗待命,不能离开敬老院。

  2020年7月29日,张某某在某敬老院被轮班在岗,当日14时左右张某某在单位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病情加重后联系其亲属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2020年10月12日,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张某某之子张某、张某某之妻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的因病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因疫情原因,按疫情防控要求与同事轮班24小时在岗,其工作职责不单是从事炊事工作,还兼从随时满足敬老院老人的饮食起居等服务需求,其死亡前突发疾病虽然不是在炊事时间和炊事岗位,但据实际情况,其工作时间已延伸至全天24小时,工作岗位也已延伸至整个敬老院范围内。

  故,引发张某某死亡的疾病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其于当天晚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应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某区人社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定书》,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不予认可,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防控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在认定工伤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规定。

  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非一成不变,会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疫情防控等因素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在认定工伤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产生的变化,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了受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新冠疫情防控大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戴东妤 李联友 杨帆)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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