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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门口现“天坑”!七旬老奶奶不慎摔伤,谁赔?

  短短几分钟时间,商场卫生间门口的路竟然没了?年过七旬的周奶奶也是没想到,上个厕所竟然能摔“坑”里。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周奶奶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商场卫生间门口的“天坑”。江津法院 供图

  去年5月,周奶奶在江津某商场购物,期间来到商场内公共卫生间。在周奶奶进入卫生间的小隔间之前,卫生间环境一切如常。然而,当周奶奶上完厕所,推开隔间门出来时,隔间门口竟出现一个大坑,躲闪不及的周奶奶一脚踏空摔伤。这一摔,导致身体右侧9根肋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才出院。

  这么短的时间,这“天坑”到底怎么来的呢?原来,周奶奶上厕所期间,商场的工作人员在未确认无人的情况下,竟将周奶奶所在隔间门前的井盖打开进行检修。井盖的位置距离隔间门实在太近,周奶奶出来时,她和检修工作人员都完全来不及反应。伤情好转后,周奶奶将该商场诉至了江津区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卫生间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打开的井盖正位于原告上厕所隔间门前。从事发的场所和井盖的位置来看,原告在不知井盖已打开的情况下难以预料和躲避危险的发生。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对危险进行足够警示以避免危险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核算原告的损失后,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原告周奶奶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对进入管控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唐中明 闫洋)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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