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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保护红色资源 发现损毁侵占等行为可劝阻、投诉和举报

  重庆红色资源丰富,但也存在产权多元、管理不顺等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今(29)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的议案。

  草案明确,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亵渎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当前,重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存在产权多元、管理不顺、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且部分不能归为文物管理的红色资源(含红色精神资源),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同时,近年来重庆全面实施革命文物普查保护、利用,在修缮红岩革命旧址、开展红岩精神研究阐释、提升红色资源展览展陈水平等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急需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明确红色资源的范围和概念

  据了解,草案共25条,主要围绕红色资源的范围概念、管理机制、保护责任人制度、传承弘扬长效机制、合作发展、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对红色资源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针对红色资源产权多元化、保护责任人制度不健全,重庆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调查认定红色资源的主管部门、红色资源名录编制的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建立区域红色资源协同保护与发展机制

  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亵渎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处理。

  为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功能,提升保护传承效果,草案规定,将建立红色资源联线保护传承机制,打造特色保护传承示范区,并支持创建各类教育基地。

  为推进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草案明确规定与四川、贵州等地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联动合作。如协同推进川渝黔红色文化走廊建设,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开发和理论研究、红色文艺作品创作等方面的合作机制,联合打造红色资源传承弘扬知名品牌和红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线等,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建共享共用。(首席记者 董进)

编辑: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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