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试行)》和《2022年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计划》工作安排,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2年第三批共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公开、扬尘污染、餐饮油烟超标等问题。
案例一
陈某兰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依法被处罚1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5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镇街反映:暂存于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1社的铝灰失踪。经调查,陈某兰转移该铝灰至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组。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案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擅自将铝灰转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相关企业应加大重视程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二是强化网格化监管,区域高效联动,及时妥善处置环境问题。巴南区南泉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在日常巡查发现疑似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巴南区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执法检查,迅速锁定转移危废的去向,并及时指导当事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减轻危害后果,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案例二
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不予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焊接站房排口废气中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0.04倍。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整改,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后,“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3日,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正式施行,对首违不罚”“轻微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细化,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执法指导。
二是环境执法与帮扶企业有机结合。执法中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同时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双赢,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充分考虑并结合该公司具体的违法情节,对其轻微超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重庆华融铝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但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8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华融铝业有限公司作为2021年綦江区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已承诺在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了整改,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本案充分考虑并结合该公司具体的违法情节,对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本案虽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教育等柔性方式指导督促企业积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案例四
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依法处罚7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焊接车间有新增焊接设备,同时增加了焊接烟气排放口,构成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不符的违法行为,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7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从部门规章正式上升为行政法规,细化了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彰显了排污许可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式,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切实回归企业本身,助推企业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是排污许可是企业排污的“身份证”,从根本上厘清企业产生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的量及排放浓度等问题,当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始终保持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情况的一致性。
案例五
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依法处罚2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重庆海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焊接车间工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焊接操作台作业,擅自在车间开放区域焊接作业导致焊接烟尘废气散排,构成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第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排污许可证不是简单的“排污凭据”,更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应当遵守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业要落实按证排污的责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二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落实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尤为重要。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学法守法意识,自觉加强日常管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案例六
重庆冠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依法处罚4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3日,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高枧村三社开办的建筑石料用石灰岩整合矿山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1号产品库房上下料时喷淋未开启,露天贮存的机制砂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控尘措施,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4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执法并指导企业落实控尘措施。针对重庆市春季大气强化帮扶工作中精准指出的问题,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指导问题企业完善控尘措施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强化辖区涉气企业监管,提高企业大气管理水平。
二是伴随对环境整治要求的逐步提高,矿山生产制造造成的扬尘污染成为危害空气质量指数的重要因素,矿业企业积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查找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案例七
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处罚3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4日,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焊接工人擅自将焊烟收集台上方塑料挡板移开,致使焊接废气未完全收集治理,构成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日常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查找、正视、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二是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重要环节,应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及日常管理水平。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案例八
重庆再均餐饮有限公司油烟轻微超标及时整改轻微处罚5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重庆再均餐饮有限公司排放餐饮油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7.8毫克每立方米,超过《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规定限值的0.78倍,构成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5千元。
【案件启示】
一是执法与监测联动,同步锁定证据。本案涉及油烟排放问题,需以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油烟排放是否达标作为支撑。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工作,锁定油烟排放证据,多方证据合成证据链,相互印证、环环相扣。
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合法合理实施处罚。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教育,告知违法行为及后果,提高其思想认识。违法对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是其思想认识改变的具体体现,同时,综合考量违法对象整改情况、危害后果、适用裁量基准等因素,对其予以从轻罚款,彰显行政执法为民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