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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 灾害发生2小时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

  2月17日,记者从市应急局获悉,近日《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发布并开始实施。根据《预案》要求,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预案》明确了灾情信息报告制度。除了上述提到的灾情发生后两小时内报告外,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其中,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4时前将前一日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每日16时前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受灾救灾情况,并向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根据《预案》,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此外,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结合区县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重庆银保监局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记者 崔曜)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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