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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3月1日起实施新规:公民被罚超5000元可要求听证

  受到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听证?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这些都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1月31日,记者从重庆市司法局举办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了两部规章的具体内容,以及规章修改的背景、特点等。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听证、如何申请

  车辆违章罚款、企业排污超标……遇到这些情况,就可能会有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公民就有权要求听证。

  根据新规,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何申请举行听证会?新规强调,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为更加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殷洁介绍,新规新增了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举行听证3日前申请延期听证,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哪些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哪些要从重处罚

  新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更加有章可循。

  新规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新规提出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现行办法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新规也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内容、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订等,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首席记者 王玮)

编辑: 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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