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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规:行政处罚超5000元公民可要求听证

  新华网重庆2月1日电(韩梦霖)1月31日,在重庆市司法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根据今年3月1日起将施行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公民有权要求听证。

  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何申请举行听证会?新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会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此外,《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更加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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