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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明码标价5个“应当”5个“不得” 发现违法市民可拨打12315、12345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明码标价工作,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通告》和《关于贯彻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工作。

  通告共20条内容,以5个“应当”,5个“不得”为重点,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提出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实施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低价高结、虚假折价、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向消费者专项收取快递物流服务费、退货运费险时,需标明服务项目与服务价格。不得有详情页面标示价格低于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等与实际不一致以及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受理,对拒不改正,故意利用价格手段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严肃查处,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记者 余志斌)

编辑: 王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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