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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 法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华网重庆5月30日电(韩梦霖)“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一批2021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持续加强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为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变更其抚养权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2018年6月21日,赵某与钱某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均由被告钱某抚养,与钱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钱某常因小孩考试成绩不佳,以“教育”为名义殴打孩子,致使孩子浑身上下都是淤青。其中长女钱某甲还通过日记记录了被父亲殴打后的心理感受。原告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钱某对两小孩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认定钱某对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了家庭暴力,且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裁定:禁止钱某对钱某甲、钱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钱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调解将子女变更为由赵某负责抚养。

  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校园欺凌 法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郑某系某初级中学校学生。2019年5月21日,郑某放学回家后出现精神异常,次日就医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并入院治疗。2019年5月23日,郑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先后询问了郑某的班主任老师及部分同学并制作了笔录,载明郑某在校期间,因成绩差、性格内向,部分同学觉得“逗起他好耍”,遂常以嘲笑、吐口水、藏书扔书、橡皮筋弹纸团、无故推打等方式对其捉弄欺负,被告王某等多人均有参与。经法院委托鉴定,郑某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目前为缓解期,与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外界刺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诱发因素)。郑某诉请某初级中学校、王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人参与捉弄欺负郑某,其行为显然具有恶意,具有过错,系直接侵权人。因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初级中学校虽制定了对学生安全、德育教育的制度并实施,但对郑某受到同学的相应侵权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杜绝,致郑某产生精神疾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初级中学校及王某等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编辑: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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