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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修订 10种情形垂钓 将罚款200元至2000元

  重庆钓友注意了,使用3根及以上鱼竿(鱼线)垂钓,可能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月2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10种非法垂钓情形将面临罚款,用3根及以上鱼竿垂钓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此修订稿,使用两根鱼竿(鱼线)垂钓、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

  然而,若有两项及以上或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前述非法垂钓情形,将被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钓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面2种情形,还有8种非法垂钓将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垂钓的;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的;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修订稿中明确,重庆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或新公布的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自发布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对于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护工作。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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