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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新业态的消费者纠纷增幅较大

  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3.15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3月1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深入实施,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升,辖区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也大幅增加。

  重庆四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以来,辖区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167件。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食品类74件;涉及保健食品类44件;涉及大件11件,如汽车、高档建材等;涉及家电器6件;涉及家装类5件;易燃易爆产品类3件;其他类案件24件。从惩罚性赔偿适用来看,适用十倍赔偿案件24件;因健康严重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案件4件。从消费形态来看,涉及新业态网络消费案件16件。

  重庆四中法院分析发现消费者权益案件呈现三个方面显著特点:

  涉食品类案件占比较大。涉及食品类案件占比八成以上,公益诉讼案件均为食品安全类案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甚至造成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有些不符合国家安全的食品损害了以未成年人为主的众多不特定人。

  网络消费新业态的消费者纠纷增幅较大。2015年至2018年间涉及网络消费新业态的消费者纠纷只有3件,但2019年至今涉及新业态网络消费案件有16件,增幅近5倍。主要是因为“网红代言”“直播带货”新业态购物快速发展,守在屏幕前抢购“低价商品”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但因网络销售行业良莠不齐,部分主播为了流量对商品虚假陈述,夸大产品效果,甚至销售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劣质食品。在收到与宣传不符的产品后,一些消费者除了向平台投诉外,还会选择司法途径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导致了网络销售新业态消费者维权案件较前几年增幅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新型消费模式和观念迅速形成并发展,足不出户也可以随时随地的网上购物消费、预付式消费、金融消费等。

  涉及领域逐渐扩大、大标的案件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标的物,不仅包括普通商品和食品,还包括与消费者关系日益密切的快递物流、教育培训、物业家政、家装建材等领域。此外,随着人民生活品质及消费能力的提高,涉汽车、高档建材等大额商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也开始增加。如:涉汽车类案件在2015年至2018年间仅有4件,而在2019年至今,该类案件达10件之多。

  2019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举措,两级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特点,推出了相应的司法措施,提高了审判质量,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审理力度,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支持检察机关和行业组织等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更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两级法院加强同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强化源头治理,推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让更多消费纠纷化解在诉前。

  2019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在审理经营者提供食品类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商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案件中,法官结合案情向经营者“亮剑”惩罚,不仅补偿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加大了违法成本。(唐中明 谢春艳)

编辑: 黄京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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