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2月22日电(韩梦霖 唐中明) 2021年2月8日,赵某驾车与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高某车辆受损,赵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起诉赵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高某为此向一审法院举示了《汽车租赁合同》及发票。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高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
涉案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二审法院调取高某受损车辆和其所租赁车辆在修理受损车辆期间的行驶轨迹。
重庆市五中法院调取证据发现高某的受损车辆在修理期间(19天)几乎每天存在数十条行驶轨迹,并无租车必要,而高某所称的租赁车辆仅有三天存在行驶轨迹,且与高某居住生活区域不吻合。高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重庆市五中法院遂认定高某租车事实不成立,其提供的租车证据系伪造,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不予支持。鉴于高某提供虚假证据这一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重庆市五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高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重庆市五中法院近日公布的一批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中的一件。
民商事案件虚假诉讼,是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单独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吞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等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存在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查封、保全、诉讼担保、评估拍卖、执行、破产等各个司法环节。
2021年11月,重庆市五中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虚假诉讼防范处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对虚假诉讼如何界定、有哪些手段、有哪些特征、如何应对、如何惩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庆市五中法院副院长王姝介绍,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伪造合同起诉自己并保全个人财产而逃废债务、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套路贷”等情形,除原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全部被撤销外,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合计罚款1291.1万元,弘扬了诚信诉讼的价值观,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重庆市五中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按照本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虚假诉讼防范处置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规定,持续加大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提升虚假诉讼的甄别能力,压缩虚假诉讼生存空间,严惩虚假诉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