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助摔倒的路人,不料自己也摔下扶梯导致受伤,事后想要被救助者赔偿损失却惨遭拒绝。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救助摔倒路人而使自己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救助者给予施救者适当补偿。
去年2月4日,在重庆轨道交通南湖站地铁3号出口,年近六旬的左某背着一个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由于未抓扶梯把手,左某因站立不稳而向后摔倒,撞到了身后间隔一个梯步的蔡某,并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蔡某见状立即转身去扶左某,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
事发后,蔡某被就近送往医院,经诊断,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9天。事后,蔡某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左某拒绝。于是蔡某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蔡某是在对左某实施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蔡某对左某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认定,蔡某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4.7万元,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遂判决左某补偿蔡某因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1.2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因见义勇为受伤无人赔偿、见义勇为反被讹等事件频发,让“扶不扶”“救不救”成为难以破解的选择题。
为此,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保护“善人善举”,让见义勇为者有了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的底气。本案根据“好人条款”判决左某给予蔡某适当赔偿,旨在体现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让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继续发扬下去,弥合社会信任和道德秩序。
同时,法官提示,见义勇为不是见义“莽”为。面对他人处于危险的情况时,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伸出援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 黄乔 实习生 彭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