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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拍房后起诉要求租客搬离 法院:不支持

  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法拍房引发的侵权纠纷,因《房屋拍卖公告》已披露房屋带有租约的权利瑕疵,遂判决驳回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某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甲、姚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处的房屋。同年12月30日,该院委托评估公司就该房屋进行评估后作出了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房屋目前已出租给某公司,租用期限为10年,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房屋目前出租做办公使用。

  2023年7月,法院就该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告载明了前述房屋带有租约情况,并附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现状照片。

  2023年7月,原告张某乙以48万余元的价格竞拍成功该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张某乙认为法院《拍卖公告》披露的租约系虚假,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某公司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非法占有期间的占用费。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已经披露了涉案房屋带有租约的情况,且披露了租约的详细信息及房屋详情照片。同时,公告也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故原告在竞拍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存在租约是明知的,应当接受该种权利瑕疵。

  被告某公司依据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有权占有。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张某乙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均清楚、详细载明了涉案房屋租赁情况,购房者参加拍卖应当视为接受房屋租赁的瑕疵情况。原告张某乙通过参与司法拍卖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应受拍卖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约束,事后再以租约虚假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承租人搬离的,不能得到支持。法官提醒,对于有意购买法拍房的消费者,应在参拍前对房源和竞拍规则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实习生 代雨洁)

编辑: 陶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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