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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消防安全楼长 重庆立法筑牢高层建筑“防火墙”

  新华网重庆7月2日电(韩梦霖)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7月1日起,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重庆市消防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聚焦重庆火灾防控中相关难点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制度安排,为推进超大城市韧性安全建设、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楼长

  目前,重庆全市已建成高层建筑4.5万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一直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和难点。

  《条例》针对高层公共建筑,明确提出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楼长,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防火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

  《条例》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9项义务。比如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风险提示和宣传演练等。对拒不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报告,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报警装置

  《条例》规定市民要保护消防设施,积极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做到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乱堆、乱放易燃物、可燃物,不安装可燃雨棚;不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规充电;有权举报、劝阻、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市民要学习掌握基本的逃生自救方法,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设置了相应处罚。

  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点少等问题,《条例》还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支持和鼓励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韩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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