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监督机制,彭水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规定,把开展干部胜任度评价工作作为依法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重要手段。2023年12月,该县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机制的基础上,在县委领导下,依法对任命、决定任命干部开展胜任度评价,取得较好成效。
为把有效监督落到实处,彭水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干部胜任度评价办法》。该评价办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要求,重点评估干部依法行政及履行职责情况,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和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情况。
在2023年年初,彭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评价对象,主要针对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及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各庭长、副庭长。为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五个调研组,深入监督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工作汇报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全面调研。
“这种干部任后监督形式,改变了长期以来人大人事任免权处于一种相对弱化的状态,实现了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参与干部胜任度评价的县人大代表一致认为。
调研组通过召开工作汇报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获取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调研后,五个调研组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分析总结评价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检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认真听取情况汇报,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最终,通过无记名填写测评票的方式,彭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和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了胜任度评价。在2024年1月8日的主任会议上,彭水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并通过了2023年干部胜任度评价结果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县委报告。
“胜任度评价结果是评价对象履职情况的精准写照。胜任度评价犹如照镜子,帮助我们开出具体‘处方’,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被评价的县人民政府部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说。(李美渝 胡小丽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