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教委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形、保障机制等,旨在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这些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实施惩戒不能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不服严重惩戒可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30个工作日内处理。
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类教育惩戒轻重分明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一般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较重教育惩戒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学生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严重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时间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李周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