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立足重庆实际,旨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从侧重对“物”的监管转向对“人”的监管延伸,从“监管主体”向“监管到人”延伸,全面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聚焦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少数”,《办法》从定岗、培训、履职、监督、追责、公示等环节进行制度设计,推动食品安全防线前移,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网络销售、贮存运输等主体均需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同时,兼顾行业实际,实行差异化管理:大中型主体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小型主体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微型主体应当指定食品安全员。
《办法》引入“交通违法记分”模式,在全国率先探索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正负双向记分。每人每年基础分值为12分,扣到6分及以下的,进行约谈提醒;扣到0分及以下的,重新参加普法培训;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创新管理模式等突出表现,经查证属实给予加分。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记录将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伴随其职业生涯。
此外,《办法》在全国率先将“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系统性地嵌入主体责任落实制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负责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风险隐患,在周排查、月调度时研究处置,鼓励设立专项资金对内部报告人给予奖励,推动风险隐患从“少数人查”拓展为“多数人找”。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重庆已连续公布两批共174人的食品行业禁业人员名单,在全国率先开通在线查询端口。目前,正依托“渝食安”数字化平台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监测系统,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原则,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相关人员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条件具备时开放查询,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环境。(秦灵)

